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昨天,写到关于宅基地使用权有没有期限的问题时,我说,一般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一直享有,但也有特殊情况,主要就是可能会被村集体收回。有不少网友在文后评论说:嚓!宅基地还可能被收回的?
是的,这真的不是吓人。我国《土地管理法》白纸黑字作出了明确规定,大家有空可以去翻翻,具体见第65条: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,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:(一)为乡(镇)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,需要使用土地的;(二)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;(三)因撤销、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。依照前款第(一)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,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。
国土资源部《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》第52条还专门针对宅基地收回作出了更细化的规定:
空闲或房屋坍塌、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,不确定土地使用权。已经确定使用权的,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,注销其土地登记,土地由集体收回。
那么,我们不妨稍微花点时间来看看,这两条规定到底明确了什么:
一是明确了收回的范围。
1.为了乡(镇)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,需要使用土地的。乡(镇)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是为了村民的共同利益而建设,是社会公共的需要。这就是我们在农村特别是城郊村很常见的征地拆迁。
2.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。我国对建设用地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制度,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属于违法用地。比如明明批的是宅基地,却用来建设养殖场、家庭小工厂等,不仅卫生、消防、安全等达不到要求,还会影响四邻的正常生产生活。
3.因撤销、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。宅基地使用权人停止使用土地,会造成土地闲置或荒芜。为了使土地资源能得到合理利用,法律规定这些土地由土地所有权人收回,可以重新安排使用。国土资源部的规定作了细化,具体是指:空闲或房屋坍塌、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。
二是明确了收回的程序。
因宅基地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,规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,而不是由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。但是,宅基地收回应当经人民政府批准。因为收回宅基地涉及到农民的利益和公民的财产权,不能由土地所有权人任意行使,必须经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批准。
这里敲一下黑板!提醒大家划一下重点:宅基地使用权未经政府批准不能被收回。这说明,村委会或村干部单独是没有权力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。在现实中,有不少这样的例子。这是违法行为,不仅可以不服从,还可以举报!
三是明确了收回的补偿。
第(二)项属于处罚性收回,第(三)项一般指闲置或荒芜土地,都不应给予补偿,也就是无偿收回;第(一)项收回土地使用权的,应当根据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损失情况予以补偿。宅基地使用权人需要搬迁或安置的,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予以安排。具体操作办法和补偿标准可以翻看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与补偿安置条例》。